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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药品监管系统“六条禁令”


1、禁止酒后执法和工作日中午饮酒。

2、禁止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。

3、禁止索要、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卷等。

4、禁止让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开支的各种费用。

5、禁止擅自处置依法罚没的物品。

6、禁止参与食品药品生产、经营活动为己谋取私利。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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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纪检监察室
发布时间: 2007-09-29 11:39:52